G. 发布源自触犯第 159AAB(1)或 159AAC(1)条所得的影像
发表从偷窥或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所得的影像,即属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159AAD 条的罪行。
根据第 159AAD 条,如果该人:
- 发布某名个人的影像;
- 该影像源自干犯第159AAB(1) 条所订的窥淫罪或第159AAC(1)条所订的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指明罪行);及
- 知道该影像源自干犯指明罪行,或罔顾该影像是否源自干犯指明罪行;及
- 不理会事主是否同意该项发布,
即属犯罪。
触犯此条例最高刑罚可被判监禁5年。
1. 发布
如果一个人作出以下行为,即构成「发布」:
1. 向他人分发、传播、提供、出售、出租、发送、给予或出借该图像; 或者
2. 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或为他人展示图像。
2. 「知道」或「罔顾」该图像是否源自特定罪行
控方必须证明发布者知道该图像源自特定罪行,或者罔顾图像是否源自该罪行,并且罔顾当事人是否同意发布该影像。
如果一个人知道特定罪行所需要证明成立的所有事项,该人会被视为知道该指明罪行已发生。 如果一个人罔顾所有这些事项的存在,该人被视为罔顾该指明罪行是否已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