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种族歧视
根据《种族歧视条例》规定,基于某人的种族而歧视、骚扰及中伤该人,即属违法 。在《种族歧视条例》的保障下,不同种族的人在生活或工作方面皆享有平等,条例在下列范畴提供保障:
- 雇佣;
- 教育;
- 货品、设施及服务的提供;
- 处所的处置或管理;
- 公共团体的投票和参选资格;
- 大律师事务所提供见习职位或租赁的事宜;
- 参与会社的活动。
《种族歧视条例》订明下列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因为种族而作出的决定或对种族构成影响的决定,不属违法 。
- 真正的职业资格(《种族歧视条例》第11条);
- 雇用的目的为提供技能训练以便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运用该等技能(《种族歧视条例》第12条);
- 雇用拥有特殊技能、知识或经验的人(《种族歧视条例》第13条);
- 现行的本地及海外雇用条款(《种族歧视条例》第14条);
- 坟场、火葬场或灵灰安置所;
- 积极措施。
如阁下基于种族而遭受歧视、骚扰和中伤,可于此部分了解阁下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