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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雇主可否因为我患有精神病,而拒绝聘用我、给我较差的待遇或解雇我?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残疾的定义包括可影响任何人的思想过程、对现实情况的理解、情绪或判断、或引致行为紊乱的任何失调或疾病,当中包括曾经患有但现已康复的残疾。因此,如阁下是精神病患者(或曾经 患有精神病但现已 康复),阁下和其他残疾人士一样受到上述条例所保障。

 

此外,《残疾歧视条例》中有关雇佣的条文涵盖所有雇佣事项,其中包括招聘、培训、晋升、订立雇佣条款及解雇。如雇主因为阁下患有精神病而拒绝聘用、给予较差的待遇或解雇阁下,便可能已违反法例。

 

雇主先要确定阁下是否能够履行工作的固有要求,如果不能,雇主便可拒绝聘用或解雇阁下。但在此之前,雇主仍有责任提供特殊服务或设施,以帮助阁下达到工作的固有要求(除非提供该等服务或设施会令该雇主承受不合情理的困难── 详见问题7)。

 

只要雇员能够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雇主便不可以基于雇员的精神病而作出歧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