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种族歧视条例》设有宽限期吗?何时届满?宽限期适用于哪些人?
《种族歧视条例》于2008年7月制订,已于2009年7月10日起全面生效。但是,《种族歧视条例》制定后的首三年给予小雇主宽限期,宽限期于2011年7月10日届满。
在宽限期间,《种族歧视条例》第10(1)和10(2)条(对《种族歧视条例》下雇佣范畴的歧视的禁制)不适用于雇用不超过五名雇员的雇主。若某公司由另一公司所控制,或若两间公司由第三者所控制,在计算雇员数目时,两间公司的雇员均计算在内。
宽限期不适用于种族骚扰及使人受害的歧视行为。所有雇主任何时候均不可基于雇员的种族对他作出骚扰或使人受害的歧视行为。宽限期亦不适用于家庭佣工的雇用。
宽限期内任何时间,若雇主的雇员增至多于五人,《种族歧视条例》即适用于当时作出的任何种族歧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