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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雇主可否因求职者怀孕而不予录用?

以下行为可能会构成怀孕歧视:

 

  • 雇主拒绝聘用怀孕女士(但并非基于其学历、专业资格或工作能力有所不足);
  • 雇主解雇怀孕雇员,或将她调往薪金较低之职位;
  • 女雇员在产假后返回工作岗位,即被雇主解雇。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 第8条,如雇主因为求职者怀孕而歧视她,便属违法。假如某怀孕妇女是最合适的人选,雇主便应加以聘用。不过,若职位是临时性质,而有关工作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那么雇主拒绝聘用怀孕妇女亦算合理。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网站内有一涉及怀孕歧视的个案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