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
A. 直接歧视
情况
A女士是尼泊尔人,正应徵做接待员。在电话面试时, A女士的广东话及英语均非常流利,准雇主对她印象良好,因此邀请她出席面试。可是,当A女士露面后,准雇主知道她是尼泊尔人,随即向她表示已经招聘了其他人,拒绝与她面试。最终另一名华裔申请人获聘,其资历却逊于A女士。这构成直接歧视吗?
答案
是的。由于该准雇主因A女士的种族而对待她较差,根据《种族歧视条例》第4(1)(a)条,这构成直接歧视。
B. 间接歧视
情况
B先生是菲律宾人,不懂读和写中文,但可以说流利广东话,亦听得懂广东话。他正申请任职保员安,职责是驻守住宅大厦的电梯大堂,确保只有住客及经核准的访客才可进入大厦,确保住客安全。在面试时,B先生被要求参加中文笔试,他未能完成,不获受聘。这构成种族歧视吗?
答案
这宗个案可能是间接歧视的一种。雇主虽然对所有应徵者都采取相同要求,但对于某些特定种族的人来说,要满足此要求,比起其他人更困难。除非雇主能够证明中文阅读及书写能力是出任此职位的「真正职业资格」(见《种族歧视条例》第11条),否则此要求可能构成间接歧视。
就以上例子而言,除非雇主能够证明,B先生不懂阅读及书写中文,会影响其有效地执行保安员职务,否则B先生被安排参加中文笔试,可能已构成间接歧视。法庭在审视有关中文笔试的安排是否公道,会考虑保安员在执行工作职务时,是否必需要懂得阅读及书写中文。
情况
C先生是锡克教徒,需要依从教条蓄胡子。他在包装工厂工作,被告知因卫生和安全理由,所有雇员不得留胡子。不过,资料显示戴面罩便可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而毋须要求员工剃胡须。在此情况下,要求C先生剃胡须,否则就解雇他,是否种族歧视的一种?
答案
是的。根据《种族歧视条例》第4(1)(b)条,此情况已构成间接歧视。不准留胡子的规定虽然是一视同仁,但C先生基于种族理由而未能符合,因此有关规定可能会对他不利,构成间接歧视。除此以外,虽然此规定表面看来是公道,但如果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同样可以确保员工符合卫生与安全标准,此禁令便会被视为不公道。
一般来说,任何人佩戴或穿着对其身份相当重要的传统服饰(例如头巾),如受任何限制或禁止,即属歧视,除非能证明有关限制是保护员工安全的必要措施,而且没有其他切实可行而不会构成歧视的取代方法,可达致相同效果。
C. 使人受害的歧视
情况
上述个案中的C先生,在浏览《社区法网》后,发现自己有法律依据投诉雇主的政策属歧视。可是,他担心会因以下原因被解雇:
- 作出种族歧视的投诉
- 采取法律行动
- 邀请同事就种族歧视担任证人
- 邀请同事或朋友为他作出投诉或采取法律行动
他应该担心这些吗?
答案
若一个人因自己或第三者曾作出受《种族歧视条例》保障的行为,而受到较差的待遇,此情况便属于「使人受害的歧视」。如果C先生因为作出上述受《种族歧视条例》保障的合法行为,而面临被雇主解雇,这便构成「使人受害的歧视,受到《种族歧视条例》第6条禁止。
D. 种族骚扰
情况
D女士在餐厅任职,是餐厅内唯一一名印尼籍雇员。她的同事称呼她为「差妹」,D女士并不喜欢,感到受冒犯。她想知道有没有甚么可以做的。
答案
雇主及所有员工都可能独犯了禁止种族骚扰的法例,因为他们以「差妹」称呼D女士,是指向她的种族,而此举是不受欢迎、谩骂、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为,令她感到受羞辱、尴尬甚或受威胁。
根据《种族歧视条例》第7(1)条,种族骚扰可以是任何形式,包括身体上的、视觉上的、口头或非口头的。除此之外,即使是单一事件,也可能构成种族骚扰。因此,叫D女士做「差妹」,属口头上的侮辱或不受欢迎的冒犯性语言,令D女士感到被羞辱或尴尬,此举可能已违反《种族歧视条例》的条文。
E. 具有种族敌意的环境
情况
E先生祖籍巴基斯坦,任职文员。最近,他发现公司的告示板上贴有标语,写着「巴基斯坦人是恐怖份子!我们不要恐怖份子在香港!」虽然标语不是直接指向E先生,但他感到极度不安及受冒犯,因标语显示所有人都对巴基斯坦籍人士怀有敌意。某程度上这是营造了「具有种族敌意的环境」吗?
答案
《种族歧视条例》第7(2)条保障雇员免于在具种族敌意的环境中工作,具种族敌意的工作环境是指针对某人而作出带有种族偏见的不受欢迎行为,从而造成具有威吓性的工作环境。要构成触犯《种族歧视条例》第7(2)条,涉及的行为毋须是直接或有意识地针对某名特定人士,有关行为可以是一般行为,无论是口头上或非口头上的,只要令某些拥有特定背景的人感到敌意,并因身处于该环境而感到不舒服或受偏见,便可能要负上法律责任。因此,E先生的例子明显构成因具有种族敌意的环境而构成歧视。
F. 种族中伤
情况
F女士是尼泊尔人。有一天,她在巴士站候车时,一名中国籍男子大声叫喊说:「我讨厌看见南亚裔人入侵我的家园!他们真肮脏。他们用手进食的!你呀,不要与她站得那么近,否则你可能会传染到她的病!」其他在巴士站候车的人没有反应,只是往别处望。尽管如此,F女士仍然感到非常不快,并想知道她是否可依据《种族歧视条例》追究该名中国籍男子。
答案
可以的。该名中国籍男子因F女士的种族,公开作出一些行为,煽动大众对F女士的种族而对她产生仇恨、严重鄙视或强烈嘲讽,已构成《种族歧视条例》第45条以下的种族中伤。要申诉种族中伤,其他公众人士是否实际上因涉案人士的言论而被煽动,无关重要。
G. 严重种族中伤
情况
如果在上述的情况中,该名中国籍男子是向着F女士大喊:「我憎恨南亚裔人!滚开,否则我便打你!」那又有甚么分别?
答案
由于该种族煽动行为涉及威胁伤害某种族人士的身体、该名男士可能已触犯《种族歧视条例》第46条以下的严重中伤,最高刑罚为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另外,损害目标人物财产的种族主义煽动行为, 亦属严重中伤。
*部分例子改编自平等机会委员会发布的《种族歧视条例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