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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雇主可在甚么情况下拒绝聘用或解雇一名残疾人士?假如我患有严重脚伤,是否一定无机会获得聘用?

概括来说,雇主不可以残疾为理由而歧视应徵者及雇员。《残疾歧视条例》适用于全港雇主,除非有关雇员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则属例外(详见《残疾歧视条例第11条第14条)。

 

但就个别工作岗位而言,雇主可以某类残疾令人不能执行该项工作的固有要求为理由,而订明应徵者或雇员不能有某类残疾(《残疾歧视条例第12(2)条)。举例,雇主可规定坐轮椅人士不能应徵做健身教练,因为健身教练的固有要求是能够协助学员使用健身器械及作出有关示范。

 

再引用上述例子,如阁下因严重脚伤而不能做出示范动作,但仍然去申请上述职位,雇主便可以阁下不能执行该项工作的固有要求为理由,而拒绝聘用阁下。

 

如何去判断一名残疾求职者 / 雇员能否执行某项工作的固有要求?

 

一份工作的固有要求是指必需要达到的工作目标,即雇员必需要能够履行的职务及责任。在决定一名残疾人士能否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时,雇主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该人以往与某项工作有关的训练、资格和经验;
  2. 如该人是现职雇员,他 / 她的工作表现如何;及
  3. 其他有关因素(例如该人的伤 患 / 残疾是永久性抑或是暂时性?如属暂时性,则预计康复期大约要几长?)。

举例,如一名打字员需要每分钟至少打 50 个字,那么每分钟打 50 个字就是工作的固有要求,而肢体健全或没有任何疾病,并不一定是该工作的固有要求。

 

我怎知道能否执行某项工作的固有要求?

 

事实上,肢体伤残人士可像一般人一样胜任很多工作。雇主应该告诉阁下工作的固有要求,而阁下也可以尝试先找一份有关工作的职责说明,并详细阅读其职务及责任,以了解自己能否执行该项工作的固有要求。阁下亦可在面试过程中,向雇主查询更多有关职责的详情。

 

雇主亦须留意,如应徵者或现职雇员不能执行某项工作的固有要求,雇主仍要考虑是否能够向他们提供「合理的迁就」,以协助他们履行职务。关于这项问题的更多资料,请参阅问题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