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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家庭岗位歧视

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2条,家庭岗位指负有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责任。直系家庭成员是与另一人有血缘、婚姻、领养或姻亲关系之人士。血缘关系类别可包括父母、兄弟姊妹、儿女、(外)祖父母、(外)孙、姨母、姑母、叔伯、舅父及堂(表)兄弟姊妹、侄、侄女、甥及甥女等。婚姻关系则指合法夫妻。领养关系是指儿童被合法领养,而领养者并非该儿童的亲生父母。姻亲关系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关系,包括家姑、家翁、岳母、岳父等。

 

直接歧视是指某人基于其家庭岗位而受到比另一人差的待遇。例如,雇主认为有婴孩的妇人因要照顾孩子而不能到 海外公干,故把某名刚生孩子的妇人调往较差的职位。

 

间接歧视是指要所有人遵守或履行划一的条件或要求,但实际上并无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该等条件或要求,而这样做亦对有家庭岗位的人士不利。例如,某公司坚持要所有员工超时工作,但其中一名员工因妻子已去世而要照顾年幼孩子,从而不能遵守这项条件。该公司后来解雇了他。投诉人因要照顾儿子才不能遵守该项条件,所以感到愤愤不平。假如该公司不能解释为何每名员工都必须超时工作,这便是基于家庭岗位的间接歧视行为。

 

任何人士如有家庭岗位责任(即须照顾直系家庭成员),便会在下列范畴受到法例的保障:

 

  • 雇佣;
  • 教育;
  • 货品、设施及服务的提供;
  • 处置及管理处所;
  • 谘询团体的投票资格及被选入或委任入该等团体;
  • 参与会社的活动;
  • 政府的活动;
  • 大律师的执业(指给予大律师的见习职位和训练)。

如阁下因为要照顾家人而遭受歧视,可于此部分了解阁下应有的权利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