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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概述香港现行之反歧视法例

在了解本地现行的反歧视法例前,首先要知道如何会构成歧视。

 

如任何人因为与另一个人之性别或婚姻状况不同,或因为该另一人没有怀孕、毋须照顾子女或没有精神 / 肢体残障,或因为该人或其近亲的种族,而令前者遭受较差的待遇,这类情况便属于「直接歧视」

 

若要证实直接歧视之存在,便需要以不同的待遇作出比较。例如,雇主因为想聘用另一性别的人而不聘用阁下,但其实那人的工作经验和教育程度与阁下相近,这便可能会构成直接歧视。又例如阁下是单身的怀孕人士,但雇主只向已婚雇员给予分娩福利,这亦可能会构成直接歧视。

 

「间接歧视」是要所有人遵守或履行划一的条件或要求,但实际上该条件 / 要求并无充分理由支持,而这项措施亦会对某性别、某种婚姻状况、怀孕、须照顾子女或有精神 / 肢体残障、某种族的人士不利。举例,阁下因怀孕而未能与其他员工一起超时工作,雇主因而惩罚阁下,但又不能证明为何所有员工均要超时工作,该做法便属间接歧视。

 

任何人士(或公司)如直接或间接歧视他人,便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简介各类受香港法例所规管的歧视行为,并解释何谓「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此部分亦会介绍平等机会委员会之各项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