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禁锢他人于卖淫场所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34条,任何人违反另一人的意愿,将其禁锢于卖淫场所,意图使该人作非法性行为,即属违法。最高刑罚是监禁14年。 干犯罪行的其中一个例子,是逼使一名已离开该卖淫场所的娼妓,重返有关场所,并继续以娼妓的身份工作。如娼妓的衣服或个人物品被扣起,以阻碍他或她离开该处所,便等同禁锢。考虑因素在于有关处所是否卖淫场所、有关娼妓是否被禁锢在有关处所、禁锢行为是否违反该娼妓的意愿以及禁锢行为的意图是否要逼使该娼妓作非法性行为。 书籍遍历链接: 3. Detention of Person in Vice Establishment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