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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是某公司的僱員,但該公司已遭清盤。我能否追討欠薪?

閣下會被視為該公司的「優先」債權人。如果僱主已被頒布破產令或清盤令,僱員有權較其他債權人優先於僱主資產中收取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但不能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舉例,僱員可就自己向僱主提供的服務而追討最高8,000元之欠薪。而超出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則為「非優先債項」,僱員於追討此部分欠款時,則只會被視作普通債權人。

 

然而,閣下實際能否取回所有(或不超過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款取決於該公司資產狀況。閣下亦可考慮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

 

欲知有關僱傭問題之破產 / 清盤訴訟資料,請參閱本網站之另一題目 ─ 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