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庭頒布清盤令後,我(作為公司董事)要履行哪些與清盤程序有關的職責?
當委任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時,公司董事的權力即告終止。有關董事必須:-
- 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交出公司的資產、帳簿及紀錄和公司的印章;
- 前往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辦公室作會面及提供有關公司的資產和交易的資料;
- 在委任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起計28 天內遞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 在接到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通知時,出席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 在清盤案完結前,繼續與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合作;以及
- 如地址有所更改,通知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