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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有重大負債並無法繼續經營或付清債務,我們可如何將公司結業?

閣下可考慮選擇自動清盤。有關程序包括:-

 

  1. 股東通過自動清盤的特別決議。
  2. 決議通告須於通過該決議之14日內刊登於政府憲報。
  3. 公司須召集債權人大會。大會通告須刊登於政府憲報及中英文報章。
  4. 公司董事須在大會召開前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聲明,並附帶一份債權人名單及預計申索款額。大會上可就清盤事項的細節通過決議。
  5. 大會上可提名及委任清盤人,並可委任核查委員會監督清盤人之行使權利過程。
  6. 清盤人可處理公司事宜,並可每年召開公司或債權人會議,就有關清盤事宜作出匯報及討論。
  7. 當公司清盤事宜全部完成後,清盤人將提交一份清盤賬目,並最後一次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

 

倘若未能在股東大會上通過自動清盤的特別決議,公司董事會亦可通過決議將公司清盤,有關決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該公司因為其負債,以致不能繼續其業務;
  2. 按該等董事的意見,有需要將該公司清盤;
  3. 為何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其他條文進行清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及
  4. 安排召開公司會議,而會議日期定於在向處長交付決議聲明後的28日內。

 

記錄該決議的聲明須經一名董事簽署並於決議日期起的7天內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並須於隨後 28 日內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決議聲明送交時亦須委任臨時清盤人。

 

鑒於上述程序較為複雜,閣下在進行自動清盤前應諮詢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