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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法庭頒布清盤令之理由

在頒布清盤令前法庭會考慮甚麼事項?

 

法庭通常會在以下情況頒布清盤令:

 

  1. 經公司成員(股份認購人或股東)之特別決議通過,決定由法庭頒令將公司清盤;
  2. 公司自其註冊成立後一年仍未開業,或停業一年;
  3. 公司沒有股份認購人或股東;
  4. 公司無力償還債務;
  5. 公司之組織大綱或組織章程規定須解散公司的情況經已發生;或
  6. 法庭認為清盤乃屬公正及公平。

 

如有證明該公司處理事宜方式有欠公平,並損害某些股東或所有股東的權益,法庭亦可頒布清盤令。

 

在考慮上述理由時,法庭通常會了解公司實際狀況,包括是否沒有還債能力及是否仍有解決爭議的方案,例如收購某股東的所有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