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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果我被拖欠薪金,我可否向老闆提出破產訴訟?

如僱員被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遣散費或其他根據合約條款可享有的款項,僱員可以債權人的身分入稟法庭申請對僱主頒布破產令(如僱主是獨立人士或合夥業務之合夥人)或清盤令 (如僱主是一間有限公司)。

 

在針對僱主之破產令或清盤令發出後,僱員可比其他債權人優先從僱主的資產中獲支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但不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以欠薪為 例子,僱員可就自己向僱主提供的服務而優先追討最高 8,000 元之欠薪。任何超出優先償還上限的欠薪金、代通知金或遣散費,均屬「非優先債項」,僱員於追討此類欠款時,則只會被視作普通債權人。

 

此外,僱員亦可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欲知有關僱傭問題之破產訴訟資料,請參閱本網站之另一題目: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