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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哪類公司可被清盤?

只有「有限公司」才能被清盤。概括而言,有限公司會透過「清盤」之法律程序將所有資產變賣套現以償付債務,並最終將公司結束。

 

有限公司乃根據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註冊成立之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的價值,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擔保有限公司,但在商業機構中較為少見。

 

「無限公司」嚴格意義上並非公司,此類商戶以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方式營運。

 

獨資經營乃由一個人擁有,有關業務的債項須由獨資經營者個人並單獨負責。

 

合夥經營形式乃由兩個或以上之合夥人擁有該業務。合夥人必須共同及分別地對該業務承擔債務(即每個合夥人都要承擔債務)。

 

清盤程序概覽

 

閣下可透過下列流程表而初步了解清盤的程序(自動清盤除外):

 

向有關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

向法庭、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書 (註)

法庭聆訊

法庭頒布清盤令

所有債權人(即 「債主」)和其他有關人士進行會議

委任清盤人

變賣公司資產及將款項分發給債權人

解除清盤人之職務

解散公司

 

(註:清盤程序於提交呈請書時正式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