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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就上述問題而言,如本人於清盤訴訟開始前向某一位債權人付款,會有甚麼後果?

 

雖然收款人亦是閣下公司的其中一位債權人,但如果該付款是在清盤開始前的6個月內發生及旨在優先償還該債權人,則該付款仍然無效,這稱為優先付款。如果該收取資產的人是公司的「有聯繫人士」,則有關時期為清盤開始前的2年內。

 

例如:如果公司欠你(作為董事或股東)或你的妻子或親戚金錢,並在清盤即將開始之前安排還款,那將會是優先付款,因為很明確地公司會「更願意」優先償還這些債權人。

 

在清盤程序中,閣下公司的資產須被變賣套現,而所得款項將用作:

 

  1. 繳付所有在清盤過程中產生的開支及費用;和
  2. 給予所有債權人攤分(不可局限於閣下指定之債權人)。

 

因此,早前收取閣下款項的債權人或會被法庭命令退還有關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