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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是某公司的債權人,而該公司拒絕償付債務。我亦有理據相信該公司的資產受危害並正在被耗散。本人知道可以提出清盤呈請,但清盤程序需時數月。有何辦法可以即時保障我的利益並保護到該公司的資產?

 

閣下可在提出清盤呈請後,向法庭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會採取必要步驟以保障該公司的資產。

 

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 3,500 元, 以供支付牽涉到此項申請的費用及開支。如有需要,呈請人可能要繳存更多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