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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曾聽聞如果一間公司的資產少於 200,000元,有關清盤可採用「簡易程序」,究竟該程序如何進行?

提交清盤呈請書後,如果法庭認為有關公司財產不大可能超過200,000元,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或臨時清盤人)作出同樣報告,便可採用簡易程序進行清盤。如果法庭頒令將公司按簡易方式清盤,便毋須召開第一次債權人與分擔人會議,臨時清盤人將成為清盤人而毋須委任審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