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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剛收到法庭指令,要為清盤案件出席一個公開訊問,身為董事的我是否必須出席?聆訊如何進行?

閣下必須出席該公開訊問。

 

公司(清盤)規則第56條說明:「法院所指示須出席公開訊問的任何人,如在舉行或繼續進行公開訊問的指定時間及地點沒有出席訊問,且並沒有就不出席一事提出好的因由 …… 則法院在有證明提出令其信納關於命令及指定出席公開訊問的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已妥為送達時,可不另行發出通知而發出手令逮捕該名須出席訊問的人,或可作出法院認為公正的其他命令。

 

公開訊問中,閣下會被問及有關公司的業務宣傳、構成及經營問題,亦會被問及作為公司董事的操守及工作。

 

閣下須作宣誓後才回答問題。因此,閣下應在出席聆訊前先取得法律意見,或聘請律師陪同出席聆訊。

 

破產管理署長或清盤人(或他們的法律代表)亦會出席公開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