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我是某公司之董事及小股東 ,而 公司大股東一向將本人摒除於公司管理層之外。我能否提出清盤呈請?
可以。在此情況下,呈請之理由通常為:該公司之處理事務方式現正或曾經不公平地損害部分成員/股東權益(《公司條例》第724條),及該公司之清盤乃公正及公平(《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1)(f)條)。
例子如下:
- 曾經參與管理公司的小股東被大股東排除在外;
- 大股東採取措施淡化小股東的投票權;
- 小股東被拒絕接觸公司的資訊或文件
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頗為複雜,應咨詢律師意見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