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破產管理署之主要職責是甚麼?
破產管理署主要為債權人及市民提供破產或清盤服務。該署共有五個部門,分別為個案處理部、法律事務部 1 、法律事務部 2 、財務部及行政部。
1) 個案處理部
個案處理部由助理署長(個案處理)掌管,職員包括破產管理主任。該部們負責的工作計有變賣套現資產、追收帳面債項、裁定債權人的申索、派發債款、調查破產 / 清盤的原因、債務人或公司的操守及資產負債狀況、處理破產案中有關免除清盤人及受託人職務的事宜,以及執行有關清盤及破產事宜的條例。
2) 法律事務部 1
法律事務部 1 由助理署長(法律事務)1 掌管。該部們負責就破產 / 清盤案中任何有關破產 / 清盤案財產民事訴訟的管理事宜提供詳盡的法律意見,以及就破產 / 清盤案的財產提供全面的訴訟服務,包括出席法院聆訊及在複雜的個案中聘任大律師。
3) 法律事務部 2
法律事務部 2 由助理署長(法律事務) 2 掌管。該部們的主要職務是提供一般法律諮詢服務、調查及檢控觸犯與無力償債有關之罪行的人士、向法院申請取消公司董事、清盤人及接管人的資格,以及為破產管理主任提供訓練。
4) 財務部
財務部由助理署長(財務)掌管,職員包括庫務會計師及會計主任。該部門的主要職務包括對破產 / 清盤案進行財務及會計調查、對外間清盤人提交的帳目進行法定的核數工作、管理破產 / 清盤案財產帳戶的款項,並為其安排投資事宜,以及監管外間清盤人。
5) 行政部
行政部由部門主任秘書掌管,職員包括一般職系人員。該部們的主要職務是提供一般行政支援及翻譯服務、安排儲存及檢索就破產 / 清盤案檢取回來的文件,以及執行人力資源管理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