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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是某公司的債權人,而該公司已遭清盤。我能夠如何追討欠款?

閣下須填寫債權證明表(表格63A)以證明該公司拖欠有關款項。閣下須在清盤令頒布後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提交該表格,並於表格上附上文件證據(如有)。

 

如果債項超過250元或非僱員的申索,須交納35 元提交費。閣下可出席甚至召開債權人大會,以便參與決定如何分配公司餘下的財產。 

 

一般情況下,除非該公司有為欠債給予抵押,且抵押資產的價值足以償還有關債務,否則閣下未必能夠取回所有欠款。

 

無抵押債權人只能在套現所有公司資產並減去所有在清盤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及支出後,方可從餘下部分追討欠款。無抵債權人通常不能取回所有欠款,而只能按各自的債項比例取回部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