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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公司現有大額負債,若干債權人威脅提出清盤呈請,故此我將公司所有資產轉移給太太。兩個月後對方提出清盤呈請,而法庭最終頒布清盤令, 債權人能否向本人太太追討公司資產?

可以。當清盤令頒布後,清盤開始前兩年內的公司財產轉移或處置可被擱置(視為無效)。 這稱為遜值(低於市值)交易。如果該轉讓或處置超過2年但在清盤開始前的5年內,而該公司當時為無力償債公司或在該轉讓或處置後成為無力償債公司,該轉讓或處置仍可被擱置。

 

故此,閣下的資產轉移可被視為無效,而清盤人可向閣下配偶追討公司資產。

 

如果公司在清盤開始前2年內以低於市值的價格將公司的資產(例如:一塊土地)出售給第三方,情況也是如此。

 

一般而言,由法院作出的清盤,清盤開始的日期是清盤呈請提出時的日期。 在公司自動清盤的情況下,清盤開始的日期是自動清盤決議通過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