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行為能力(以下簡稱「能力」)是一個因事、因時而定的問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可能沒有能力訂立遺囑,但卻有能力結婚。
在不同情況下,適用於能力的標準各有不同,可視為一個「層級」的能力水平。婚姻被形容為本質上相當簡單,無須很高程度的智力便可理解。然而,下列兩類決定應予區分:(a) 一個人就個人事務所作的決定,例如在哪裡居住或與誰同住;以及 (b) 關於財務事務的決定。財務事務需要較高程度的理解能力。換言之,結婚所需的能力門檻,低於管理自己事務、訂立遺囑或向律師作出指示所需的能力門檻:In the Estate of Lui Kwan Cheung [2020] HKCFI 1243(此點在其後向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中,均沒有被推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