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受託監管人
性質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委任的產業受託監管人,其主要目的,是管理及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及事務。其首要關注範圍是「財產及事務」。相較之下,監護人只獲准代為持有、接收或支付指定款項,而每月上限為港幣20,000元。產業受託監管人的權力則較廣泛,可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作出控制及管理,包括按法庭命令轉讓、歸屬、出售、抵押或收購該等財產。
然而,受託監管人並沒有權力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同意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也沒有權力決定該人的居住地方。但管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及事務,不可能和該人的護理和治療完全分開處理。受託監管人有權支付護老院的收費,並清繳醫院賬單,因此也可以間接決定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將住在哪間護老院或醫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