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及上訴監護委員會可自行主動覆核監護令,或按有權要求覆核的人士的申請而作出覆核。 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監護人、以及任何對該人士福利有真正利害關係的人士(如親屬)皆可要求監護委員會覆核監護令(《精神健康條例》第59U(4) 條)。 在覆核後,監護委員會可:更改監護令,例如另行委任其他監護人;暫停或撤銷監護令;或不作任何改動。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Review and appeal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