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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及上訴

監護委員會可自行主動覆核監護令,或按有權要求覆核的人士的申請而作出覆核。

 

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監護人、以及任何對該人士福利有真正利害關係的人士(如親屬)皆可要求監護委員會覆核監護令(《精神健康條例第59U(4) 條)。

 

在覆核後,監護委員會可:

  1. 更改監護令,例如另行委任其他監護人;
  2. 暫停或撤銷監護令;或
  3. 不作任何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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