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申請監護?
以下人士可申請監護(《精神健康條例》第59N(1)條):
-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親屬;
- 社工;
- 註冊醫生;或
- 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
此外,法律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前14日內親自見過該名人士。
《精神健康條例》第2條訂明,「親屬」指以下任何一類、且已年滿18歲的人士:
- 配偶或公認配偶;
- 子女,或其配偶;
- 父母或配偶的父母;
- 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孫或外孫,或其配偶;
- 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或姨母;
- 姪或甥,或其配偶;
- 表兄弟姊妹或堂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任何與或曾經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同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