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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申請監護?

以下人士可申請監護(《精神健康條例第59N(1)條):

  1.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親屬;
  2. 社工;
  3. 註冊醫生;或
  4. 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

 

此外,法律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前14日內親自見過該名人士。

 

精神健康條例第2條訂明,「親屬」指以下任何一類、且已年滿18歲的人士:

  1. 配偶或公認配偶;
  2. 子女,或其配偶;
  3. 父母或配偶的父母;
  4. 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5.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6. 孫或外孫,或其配偶;
  7. 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或姨母;
  8. 姪或甥,或其配偶;
  9. 表兄弟姊妹或堂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10. 任何與或曾經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同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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