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應申請監護?
如有需要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利著想,便可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
監護申請本質上是一項法律程序(雖然不在正式法庭內進行),其效果是委任一名監護人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日常需要。因此,如該人士已從其家人、朋友或其他服務提供者獲得足夠協助,通常無須申請監護令。
一些常見、足以支持申請監護令的情況和理由包括:
- 該人士的家庭成員之間,或其家人與服務提供者之間在照顧、醫療治療及居所安排等問題上存在衝突;
- 該人士反對建議的照顧計劃或治療,例如替他/她安排的住宿服務;
- 醫生拒絕為該人士進行非緊急的治療,除非有監護人同意該項治療;或
- 該人士正遭受或有機會遭受性虐待、身體虐待、精神虐待、財務虐待、疏忽照顧、自我忽略或受人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