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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律師

一名不具精神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有效地聘用律師。不過,法律上設有「具備心智能力」的推定,而心智能力亦是「依決定而定」的(即作出某項決定所需的心智能力,視乎該決定本身的複雜程度而定)。因此,準客戶是否具備心智能力,須視乎其擬作出的具體決定或涉及的事務而定。倘若對準客戶是否欠缺心智能力有任何疑問,尋求醫生意見或屬適當做法。

 

如某人在仍具心智能力時曾經聘用律師,其後卻喪失心智能力或死亡,則原有的聘用關係即告終止。倘若情況屬於客戶喪失心智能力,《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建議,律師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該客戶的利益仍獲妥善保障,這可能包括聯絡其親屬及/或法定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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