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監護令
如監護委員會有理由相信下列情況存在,即可作出緊急監護令(《精神健康條例》第59Q條):
- 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正處於危險之中,或正在、或相當可能會被虐待或受人利用;
- 該人士因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在與其個人情況有關的所有或佔相當比例的事宜方面作出合理的決定;及
- 有需要立刻提供款項以保護該人。
緊急監護令的申請須使用表格四。申請人必須已就該人士提出一般監護令申請,或同時提出一般監護令申請。監護委員會在取得足夠資料後,會儘快安排緊急聆訊。緊急監護令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個月(見《精神健康條例》第59R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