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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

如證人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檢控人員會在審前考慮其出庭是否絕對必要,並確保只傳召為證明控罪所必需的證人出庭作證。在切實可行及/或有此需要的情況下,檢控人員可要求警方於審訊前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證人安排參觀法庭。

 

此外,就被視為易受傷害證人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證人或罪案受害人,如情況適合,可透過以下方式為其提供保護:

  • 准許他們以電視直播聯繫的方式提供證據
  • 准許以預先錄影的視像證據作供;
  • 使用屏風;
  • 閉門審訊;
  • 加快排期審訊;
  • 連續開庭審訊;
  • 安排支援人士在旁協助;
  • 在法庭的程序及儀態方面採取較為非正式的處理方式;及
  • 採取特別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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