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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託

「特殊需要信託計劃」於 2018 年設立,讓有特殊需要人士的父母/親屬以信託形式管理資產,為該名有特殊需要的人安排長遠生活所需。其理念是由父母/親屬(「委託人」)在生前預先擬定照顧計劃,以滿足有特殊需要人士(「受益人」)長遠的日常需要,並於委託人身故後,由指定的個人或機構照顧者按照此計劃執行。

 

資格條件方面,立約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有特殊需要人士的家長或親屬;
  2. 年滿 18 歲;
  3. 於簽訂信託契約時並非未解除破產的人士;以及
  4. 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受益人須符合兩項條件:

  1. 為有智障、精神紊亂或自閉症的人士;及
  2. 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通常居住於香港。

 

要建立此信託,委託人須:

  1. 與社會福利署簽訂信託契約;
  2. 提交意向書及受益人的照顧計劃,並指明日後的個人或機構照顧者。委託人應確保獲委任的照顧者願意及有能力履行照顧者角色,並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3. 訂立遺囑,指示在其身故後,把資金轉入該特殊需要信託。

 

信託帳戶啟動後,將按年收取固定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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