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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的轉移

如監護人死亡,或以書面通知監護委員會表示欲放棄監護人的職能,一般原則是監護職能將轉移予社會福利署署長,惟此安排以監護委員會日後的覆核結果為準。

 

另一方面,如監護人因病等原因喪失履行監護職能的能力,在其喪失能力期間,監護職能須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監護委員會批准的其他人士行使,同樣以監護委員會覆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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