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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是受《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所規管。此等法律程序並非對抗性訴訟,而屬具保護性質的準調查程序,其目的在於為有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利益及保障而設。

 

誰可以申請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

可由被指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親屬」(條例第2條)提出申請。親屬包括:

  1. 配偶或公認配偶;
  2. 子女,或其配偶;
  3. 父母或配偶的父母;
  4. 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5.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6. 孫或外孫,或其配偶;
  7. 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或姨母;
  8. 姪或甥,或其配偶;
  9. 表兄弟姊妹或堂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10. 任何與或曾經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同住的人

 

如沒有任何親屬提出申請,以下人士可作出申請:

  1. 社會福利署署長;
  2. 法定代表律師;或
  3. 有關人士的監護人。

 

何時應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

就《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的研訊而言,「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是指「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當法庭信納有關人士確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並且因該等無行為能力而不能管理或處理其財產及事務,即可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

 

「財產及事務」測試只適用於商業事務、法律交易及其他性質相類的處理,並不涵蓋身體照顧或治療方面。

 

誰可以被委任為產業受託監管人?

任何人只要同意接受委任,均可被委任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產業受託監管人。一般而言,《精神健康條例》下的申請人通常亦會同意接受委任為產業受託監管人。法庭通常會傾向委任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關係良好、並熟悉其財政狀況的親屬。

 

如在某些情況下親屬並不適合被委任為產業受託監管人(例如:存在潛在利益衝突、親屬間關係惡劣以至妨礙有效管理其事務、或資產結構過於複雜,非一般人士所能妥善處理),法庭可以改為委任專業第三者為產業受託監管人。專業第三者可以是會計師、核數師或律師。產業受託監管人可以由一組親屬及專業人士共同組成,或只由一名個人擔任,則通常是願意承擔此角色的至親。

 

如無法找到任何親屬,或該人士的任何親屬都不願意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法庭將會委任法定代表律師為產業受託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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