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監護申請後(第136E章第 IV 部)提出監護申請後,申請人須申請監護指示(第136E章第11條)。 在接獲監護指示申請後,監護委員會秘書須將申請副本送交以下人士(如並非申請人),以讓他們有機會向監護委員會表達意見(第136E章第2條):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該人士的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該人士的親屬(由監護委員會酌情決定)。 監護指示可書面形式作出。在某些情況下,監護委員會可拒絕作出監護指示,並須說明拒絕理由(第136E章第12條)。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After making the guardianship application (Cap. 136E, Part IV)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