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提出監護申請後(第136E章第 IV 部)

提出監護申請後,申請人須申請監護指示(第136E章第11條)。

 

在接獲監護指示申請後,監護委員會秘書須將申請副本送交以下人士(如並非申請人),以讓他們有機會向監護委員會表達意見(第136E章第2條):

  1. 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2. 該人士的監護人;
  3. 社會福利署署長;
  4. 該人士的親屬(由監護委員會酌情決定)。

 

監護指示可書面形式作出。在某些情況下,監護委員會可拒絕作出監護指示,並須說明拒絕理由(第136E章第12條)。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