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或抗辯法律程序
「起訴監護人」是代表無行為能力人士身為原告或申請人的代表人,而「辯護監護人」則是代表身為被告或答辯人的無行為能力人士。在法律程序中,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亦即無行為能力的人)如欲提起訴訟或在任何程序中提出申索,只能由其起訴監護人代其提出。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欲確認送達、作出抗辯、提出反訴或介入任何法律程序,或在已向其送達判決或命令通知的任何程序中出庭,須由辯護監護人代表。除非該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是法定代表律師,否則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必須透過律師代為行事。
一般而言,無須法庭命令便可委任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除非屬特別情況。
如某人已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 II 部分獲授權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或以其名義進行法律程序,除非法庭已就該等程序委任另一人擔任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否則該獲授權人士有權出任其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視乎情況而定)。
如某人在仍具能力時已為訴訟一方,其後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則須向法庭申請委任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代表其行事。
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不得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任何利益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