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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受託監管人的權力與責任

產業受託監管人的權力來源,是委任其為產業受託監管人的法庭命令。該命令列出的權力屬詳盡清單,即其權力以命令所訂為限。如需額外權力,須向法庭申請授權。

 

如有疑問,產業受託監管人應就擬採取的行動向法庭申請具體授權。

 

產業受託監管人的權力,載於《精神健康條例》第10A及第10B條。產業受託監管人基本上獲授權代為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務及法律事務,其權力包括:

  • 照顧及支援:採取任何有需要的措施,以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該人之家人,或在其有行為能力時通常會負擔支援的人士;
  • 管理財產:接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金錢、股份及其他資產,包括將資產轉移或存入法庭;
  • 出售或處置財產:出售、交換、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人士的財產,包括營業處所;
  • 購買財產:以該人士名義或為其利益購買財產;
  • 送贈或信託安排:向他人作出財產贈與,或就某些用途預留財產;
  • 訂立遺囑:為該人士擬備遺囑(即法定遺囑);
  • 經營業務:繼續經營該人士原有的業務;
  • 終止合夥:解散該人士所參與的商業合夥關係;
  • 履行合約:履行該人士在喪失行為能力前已訂立的合約; 
  • 法律訴訟:以該人士名義提出或抗辯法律訴訟;
  • 償還開支:向曾代該人士清還債務或支援其家庭的人支付補償;
  • 行使權力:代行該人士持有的任何法律權力,例如作出同意或以受託人身份行事。

 

在行使上述權力時,產業受託監管人必須以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利及意願為首要考慮。一經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須獨立行事,不可受其他親屬意見所左右。此外,產業受託監管人受法庭監督,如有需要,可就財產及事務的管理方式向法庭尋求指示。

 

由於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的首要目的是管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及事務,產業受託監管人須每年向法庭提交該人士財產的年度賬目。

 

須指出的是,雖然產業受託監管人並無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授權或同意任何醫療或牙科治療,但並不表示該人士在需要緊急醫療時會無人處理。《精神健康條例》規定,如情況緊急且治療屬必要並符合該人士最佳利益,註冊醫生或牙醫可在無需同意的情況下為其提供治療。至於非緊急治療,產業受託監管人可隨時向法庭申請,尋求對進行某些特殊治療的同意。

 

與監護令不同的是,監護令通常具有固定期限(首次委任為一年,其後續期每次不超過三年),而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的命令則沒有固定年期。這與產業受託監管人在法庭監督下獨立運作的理念一致。

 

產業受託監管人的權力在以下情況下終止:

  1.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已恢復精神行為能力;
  2. 該人士已經死亡;或
  3. 法庭已委任另一產業受託監管人取代原有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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