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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者之間作出的產權處置

就以文書作出的在生者之間作出的產權處置而言(即一個人在生時把財產或資產轉讓或送給他人),《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22條規定,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任何人均有能力訂立該等文書。

 

在決定某人實際上是否有能力作出在世時處置時,法庭會考慮被指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就有關文書以及該文書擬達致的特定交易而言,其理解的程度或範圍:Re Beaney [1978] 1 WLR 770。所需的理解程度視乎該宗交易的重要性而定。若該項饋贈或交易相對於該人的整體資產而言屬小額或不重要,則只需具備基本程度的理解能力。但如該項處置涉及送出該人唯一有價值的資產,則其必須具備的理解程度,便須達到訂立有效遺囑所要求的同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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