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錄取口供

如需向一名被懷疑或已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人士錄取口供或進行會面,警方應盡量安排至少一名「合適成人」在場。

 

「合適成人」是獨立於警方的第三者,其角色在於支援該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特別包括以下功能:

  1. 向該人士提供情緒上的支持及協助;
  2. 就該人士的福利事項,以及其藥物或醫療需要,向警方提供資料;
  3. 協助該人士了解其權利;
  4. 作為見證人,觀察警方會面或調查程序是否以公平方式進行;
  5. 促進警方與協助/接受警方查問人士之間的溝通,包括向警方說明該人士的溝通需要(惟合適成人本身不應代替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回答問題)。

 

就第 5 點而言,合適成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協助溝通而不致影響其支援角色,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例如在 R v Jefferson, Skerritt, Readman and Keogh (1993) 一案中,被告父親作為合適成人時,在部分時間以頗為「強勢」的方式參與向其兒子的提問。法庭最終決定不排除該供認,因為法庭認為父親的行為並未妨礙其履行保護角色的能力。

 

合適成人可包括以下人士:

  1.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親屬或監護人,或其他負責照顧或看管其人士;
  2. 有處理特殊需要人士(包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經驗的人士,例如社工(但不得為警務人員或受僱於香港警務處的人,重點是他們必須獨立於警方);
  3. 如無法安排以上兩類人士,則可為其他合適成人(例如該人士的朋友或鄰居)(同樣不得為警務人員或受僱於香港警務處的人)。

 

警方須向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合適成人解釋會面或調查程序的目的及安排。在該人士完成作供後,合適成人須閱讀該供詞,如認為其準確記錄了所提出的問題及所作出的回答,便會在供詞上簽署。警方其後會向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一份供詞副本。

 

如為尋找合適成人而延遲訊問疑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而一名警司級或以上人員認為該等延誤可能對任何人造成即時人身傷害風險,或導致財產遭受嚴重損害,則可在沒有合適成人在場的情況下,批准對該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進行訊問。不過,一旦即時風險已被消除,該等訊問應告中止。

 

缺乏合適成人在場,會影響供認的可靠性。具體而言,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則陪審團在僅憑該供認定罪前,應特別謹慎評估其證據價值:

  1. 控方案件完全或主要依賴該供認;
  2. 該人士屬智障人士;以及
  3. 該人作出供認時,沒有任何獨立人士(即合適成人)在場;換言之,當時在場人士除警務人員外並無其他人。(詳見《陪審團指引》第 113 章,關於被告供認的範本指示 C。)

 

然而,由上文第 2 點可見,這只適用於該人屬智力障礙人士,因此並不涵蓋由其他狀況引致的精神無行為能力。

 

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為刑事程序中的受害人或證人,警方在有需要時會以錄影會面方式錄取口供,並徵求警務處或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的協助,以減低對當事人的壓力及傷害。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