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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者之间作出的产权处置

就以文书作出的在生者之间作出的产权处置而言(即一个人在生时把财产或资产转让或送给他人),《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第22条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任何人均有能力订立该等文书。

 

在决定某人实际上是否有能力作出在世时处置时,法庭会考虑被指称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就有关文书以及该文书拟达致的特定交易而言,其理解的程度或范围:Re Beaney [1978] 1 WLR 770。所需的理解程度视乎该宗交易的重要性而定。若该项馈赠或交易相对于该人的整体资产而言属小额或不重要,则只需具备基本程度的理解能力。但如该项处置涉及送出该人唯一有价值的资产,则其必须具备的理解程度,便须达到订立有效遗嘱所要求的同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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