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或抗辩法律程序
「起诉监护人」是代表无行为能力人士身为原告或申请人的代表人,而「辩护监护人」则是代表身为被告或答辩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士。在法律程序中,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亦即无行为能力的人)如欲提起诉讼或在任何程序中提出申索,只能由其起诉监护人代其提出。如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欲确认送达、作出抗辩、提出反诉或介入任何法律程序,或在已向其送达判决或命令通知的任何程序中出庭,须由辩护监护人代表。除非该起诉监护人或辩护监护人是法定代表律师,否则起诉监护人或辩护监护人必须透过律师代为行事。
一般而言,无须法庭命令便可委任起诉监护人或辩护监护人,除非属特别情况。
如某人已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 II 部分获授权代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或以其名义进行法律程序,除非法庭已就该等程序委任另一人担任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起诉监护人或辩护监护人,否则该获授权人士有权出任其起诉监护人或辩护监护人(视乎情况而定)。
如某人在仍具能力时已为诉讼一方,其后变成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则须向法庭申请委任起诉监护人或辩护监护人代表其行事。
起诉监护人或辩护监护人不得与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任何利益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