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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律师

一名不具精神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有效地聘用律师。不过,法律上设有「具备心智能力」的推定,而心智能力亦是「依决定而定」的(即作出某项决定所需的心智能力,视乎该决定本身的复杂程度而定)。因此,准客户是否具备心智能力,须视乎其拟作出的具体决定或涉及的事务而定。倘若对准客户是否欠缺心智能力有任何疑问,寻求医生意见或属适当做法。

 

如某人在仍具心智能力时曾经聘用律师,其后却丧失心智能力或死亡,则原有的聘用关系即告终止。倘若情况属于客户丧失心智能力,《香港律师专业操守指引》建议,律师应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该客户的利益仍获妥善保障,这可能包括联络其亲属及/或法定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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