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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口供

如需向一名被怀疑或已知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人士录取口供或进行会面,警方应尽量安排至少一名「合适成人」在场。

 

「合适成人」是独立于警方的第三者,其角色在于支援该名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特别包括以下功能:

  1. 向该人士提供情绪上的支持及协助;
  2. 就该人士的福利事项,以及其药物或医疗需要,向警方提供资料;
  3. 协助该人士了解其权利;
  4. 作为见证人,观察警方会面或调查程序是否以公平方式进行;
  5. 促进警方与协助/接受警方查问人士之间的沟通,包括向警方说明该人士的沟通需要(惟合适成人本身不应代替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回答问题)。

 

就第 5 点而言,合适成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协助沟通而不致影响其支援角色,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在 R v Jefferson, Skerritt, Readman and Keogh (1993) 一案中,被告父亲作为合适成人时,在部分时间以颇为「强势」的方式参与向其儿子的提问。法庭最终决定不排除该供认,因为法庭认为父亲的行为并未妨碍其履行保护角色的能力。

 

合适成人可包括以下人士:

  1.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亲属或监护人,或其他负责照顾或看管其人士;
  2. 有处理特殊需要人士(包括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经验的人士,例如社工(但不得为警务人员或受雇于香港警务处的人,重点是他们必须独立于警方);
  3. 如无法安排以上两类人士,则可为其他合适成人(例如该人士的朋友或邻居)(同样不得为警务人员或受雇于香港警务处的人)。

 

警方须向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及合适成人解释会面或调查程序的目的及安排。在该人士完成作供后,合适成人须阅读该供词,如认为其准确记录了所提出的问题及所作出的回答,便会在供词上签署。警方其后会向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提供一份供词副本。

 

如为寻找合适成人而延迟讯问疑似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而一名警司级或以上人员认为该等延误可能对任何人造成即时人身伤害风险,或导致财产遭受严重损害,则可在没有合适成人在场的情况下,批准对该名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进行讯问。不过,一旦即时风险已被消除,该等讯问应告中止。

 

缺乏合适成人在场,会影响供认的可靠性。具体而言,如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则陪审团在仅凭该供认定罪前,应特别谨慎评估其证据价值:

  1. 控方案件完全或主要依赖该供认;
  2. 该人士属智障人士;以及
  3. 该人作出供认时,没有任何独立人士(即合适成人)在场;换言之,当时在场人士除警务人员外并无其他人。(详见《陪审团指引》第 113 章,关于被告供认的范本指示 C。)

 

然而,由上文第 2 点可见,这只适用于该人属智力障碍人士,因此并不涵盖由其他状况引致的精神无行为能力。

 

如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为刑事程序中的受害人或证人,警方在有需要时会以录影会面方式录取口供,并征求警务处或社会福利署临床心理学家的协助,以减低对当事人的压力及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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