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受托监管人
性质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委任的产业受托监管人,其主要目的,是管理及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及事务。其首要关注范围是「财产及事务」。相较之下,监护人只获准代为持有、接收或支付指定款项,而每月上限为港币20,000元。产业受托监管人的权力则较广泛,可就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作出控制及管理,包括按法庭命令转让、归属、出售、抵押或收购该等财产。
然而,受托监管人并没有权力代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同意接受医疗或牙科治疗,也没有权力决定该人的居住地方。但管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及事务,不可能和该人的护理和治疗完全分开处理。受托监管人有权支付护老院的收费,并清缴医院账单,因此也可以间接决定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将住在哪间护老院或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