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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是受《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所规管。此等法律程序并非对抗性诉讼,而属具保护性质的准调查程序,其目的在于为有关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利益及保障而设。

 

谁可以申请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

可由被指称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亲属」(条例第2条)提出申请。亲属包括:

  1. 配偶或公认配偶;
  2. 子女,或其配偶;
  3. 父母或配偶的父母;
  4. 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5.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6. 孙或外孙,或其配偶;
  7. 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或姨母;
  8. 侄或甥,或其配偶;
  9. 表兄弟姊妹或堂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10. 任何与或曾经与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同住的人

 

如没有任何亲属提出申请,以下人士可作出申请:

  1. 社会福利署署长;
  2. 法定代表律师;或
  3. 有关人士的监护人。

 

何时应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

就《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的研讯而言,「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是指「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当法庭信纳有关人士确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并且因该等无行为能力而不能管理或处理其财产及事务,即可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

 

「财产及事务」测试只适用于商业事务、法律交易及其他性质相类的处理,并不涵盖身体照顾或治疗方面。

 

谁可以被委任为产业受托监管人?

任何人只要同意接受委任,均可被委任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产业受托监管人。一般而言,《精神健康条例》下的申请人通常亦会同意接受委任为产业受托监管人。法庭通常会倾向委任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关系良好、并熟悉其财政状况的亲属。

 

如在某些情况下亲属并不适合被委任为产业受托监管人(例如: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亲属间关系恶劣以至妨碍有效管理其事务、或资产结构过于复杂,非一般人士所能妥善处理),法庭可以改为委任专业第三者为产业受托监管人。专业第三者可以是会计师、核数师或律师。产业受托监管人可以由一组亲属及专业人士共同组成,或只由一名个人担任,则通常是愿意承担此角色的至亲。

 

如无法找到任何亲属,或该人士的任何亲属都不愿意担任产业受托监管人,法庭将会委任法定代表律师为产业受托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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