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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受托监管人的权力与责任

产业受托监管人的权力来源,是委任其为产业受托监管人的法庭命令。该命令列出的权力属详尽清单,即其权力以命令所订为限。如需额外权力,须向法庭申请授权。

 

如有疑问,产业受托监管人应就拟采取的行动向法庭申请具体授权。

 

产业受托监管人的权力,载于《精神健康条例》第10A及第10B条。产业受托监管人基本上获授权代为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财务及法律事务,其权力包括:

  • 照顾及支援:采取任何有需要的措施,以照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该人之家人,或在其有行为能力时通常会负担支援的人士;
  • 管理财产:接管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金钱、股份及其他资产,包括将资产转移或存入法庭;
  • 出售或处置财产:出售、交换、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人士的财产,包括营业处所;
  • 购买财产:以该人士名义或为其利益购买财产;
  • 送赠或信托安排:向他人作出财产赠与,或就某些用途预留财产;
  • 订立遗嘱:为该人士拟备遗嘱(即法定遗嘱);
  • 经营业务:继续经营该人士原有的业务;
  • 终止合伙:解散该人士所参与的商业合伙关系;
  • 履行合约:履行该人士在丧失行为能力前已订立的合约; 
  • 法律诉讼:以该人士名义提出或抗辩法律诉讼;
  • 偿还开支:向曾代该人士清还债务或支援其家庭的人支付补偿;
  • 行使权力:代行该人士持有的任何法律权力,例如作出同意或以受托人身份行事。

 

在行使上述权力时,产业受托监管人必须以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福利及意愿为首要考虑。一经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须独立行事,不可受其他亲属意见所左右。此外,产业受托监管人受法庭监督,如有需要,可就财产及事务的管理方式向法庭寻求指示。

 

由于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的首要目的是管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及事务,产业受托监管人须每年向法庭提交该人士财产的年度账目。

 

须指出的是,虽然产业受托监管人并无权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授权或同意任何医疗或牙科治疗,但并不表示该人士在需要紧急医疗时会无人处理。《精神健康条例》规定,如情况紧急且治疗属必要并符合该人士最佳利益,注册医生或牙医可在无需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治疗。至于非紧急治疗,产业受托监管人可随时向法庭申请,寻求对进行某些特殊治疗的同意。

 

与监护令不同的是,监护令通常具有固定期限(首次委任为一年,其后续期每次不超过三年),而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的命令则没有固定年期。这与产业受托监管人在法庭监督下独立运作的理念一致。

 

产业受托监管人的权力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已恢复精神行为能力;
  2. 该人士已经死亡;或
  3. 法庭已委任另一产业受托监管人取代原有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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