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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申请监护?

以下人士可申请监护(《精神健康条例第59N(1)条):

  1.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亲属;
  2. 社工;
  3. 注册医生;或
  4. 社会福利署的公职人员。

 

此外,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前14日内亲自见过该名人士。

 

精神健康条例第2条订明,「亲属」指以下任何一类、且已年满18岁的人士:

  1. 配偶或公认配偶;
  2. 子女,或其配偶;
  3. 父母或配偶的父母;
  4. 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5.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6. 孙或外孙,或其配偶;
  7. 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或姨母;
  8. 侄或甥,或其配偶;
  9. 表兄弟姊妹或堂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10. 任何与或曾经与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同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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