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申请监护?
以下人士可申请监护(《精神健康条例》第59N(1)条):
-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亲属;
- 社工;
- 注册医生;或
- 社会福利署的公职人员。
此外,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前14日内亲自见过该名人士。
《精神健康条例》第2条订明,「亲属」指以下任何一类、且已年满18岁的人士:
- 配偶或公认配偶;
- 子女,或其配偶;
- 父母或配偶的父母;
- 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孙或外孙,或其配偶;
- 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或姨母;
- 侄或甥,或其配偶;
- 表兄弟姊妹或堂兄弟姊妹,或其配偶;
任何与或曾经与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同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