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监护令
如监护委员会有理由相信下列情况存在,即可作出紧急监护令(《精神健康条例》第59Q条):
- 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正处于危险之中,或正在、或相当可能会被虐待或受人利用;
- 该人士因其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在与其个人情况有关的所有或占相当比例的事宜方面作出合理的决定;及
- 有需要立刻提供款项以保护该人。
紧急监护令的申请须使用表格四。申请人必须已就该人士提出一般监护令申请,或同时提出一般监护令申请。监护委员会在取得足够资料后,会尽快安排紧急聆讯。紧急监护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见《精神健康条例》第59R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