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特殊需要信托

「特殊需要信托计划」于 2018 年设立,让有特殊需要人士的父母/亲属以信托形式管理资产,为该名有特殊需要的人安排长远生活所需。其理念是由父母/亲属(「委托人」)在生前预先拟定照顾计划,以满足有特殊需要人士(「受益人」)长远的日常需要,并于委托人身故后,由指定的个人或机构照顾者按照此计划执行。

 

资格条件方面,立约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有特殊需要人士的家长或亲属;
  2. 年满 18 岁;
  3. 于签订信托契约时并非未解除破产的人士;以及
  4. 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受益人须符合两项条件:

  1. 为有智障、精神紊乱或自闭症的人士;及
  2. 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通常居住于香港。

 

要建立此信托,委托人须:

  1. 与社会福利署签订信托契约;
  2. 提交意向书及受益人的照顾计划,并指明日后的个人或机构照顾者。委托人应确保获委任的照顾者愿意及有能力履行照顾者角色,并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3. 订立遗嘱,指示在其身故后,把资金转入该特殊需要信托。

 

信托帐户启动后,将按年收取固定年费。

 

CREC Logo

不确定哪些社区法网页面与您的情境相关?

使用社区法网智能推荐系统!


开始使用

Crec how to use